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拓展亚太国家业务,规范国有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下简称“省外事侨务办”)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省旅行卡的受理、审核和管理工作,对旅行卡申办、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及申办单位职责
第三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国家,在我省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高、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中国大陆人员)。
(二)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及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记录。
第四条 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由各级申办单位组织实施。申办单位指具有申办旅行卡资格的归口单位,包括省级(含)以上经济开发区外事部门、各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其它具有自主申报因公出国资格的部门、企业。
(一)省级、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外事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
(二)各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除上述经济开发区外)市、县(区)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
(三)省国资委负责受其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
(四)具有出国(境)自办资格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
(五)经授权委托省外事侨务办办理因公出访手续的中央在晋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相关人员的旅行卡申办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五条 申办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办企业出具的申办函。内容包括创办时间、企业规模、主要业务、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和具体申请事项等;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表;
(三)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办企业出具的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名单;
(五)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六)申请人简介;
(七)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八)申请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
(九)申请人2寸白底彩色电子照片一张;
(十)申请人签名电子版;
(十一)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向申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办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通过后向省外事侨务办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报省外事侨务办审核;
(三)省外事侨务办审核通过后办理《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外交部领事司复审;
(四)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合格后,送其它经济体审批,获批后外交部领事司为申请人颁发旅行卡。
第七条 鉴于各经济体反馈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当部分经济体审批同意后,可申请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有更多经济体同意其申请,省外事侨务办将通知申办单位换卡。
第四章 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第八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 遇下列情形,申请人可重新申请、补发、换发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因遗失、更换等原因导致失效的。
3、失效旅行卡按程序退还外交部领事司。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省外事侨务办提出书面申请的;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具有持卡人资格的;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的;
4、省外事侨务办认定的其它不适合继续持卡的。
第五章 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 省外事侨务办负责本省持公务普通护照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 各申办单位负责跟踪、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单位须及时报省外事侨务办,按程序上报发卡机构吊销该旅行卡。
第十一条 使用旅行卡和公务普通护照出境,企业须按现行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办理出国任务审批,出访任务批准后,持卡人可在出访日前7天内凭因公出国任务审批原件和申办单位公函,向省外事侨务办领取旅行卡和因公普通护照,回国7天内向省外事侨务办面缴旅行卡,并交验护照记录。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办理的,可由申办单位专办员代领、代缴旅行卡及公务普通护照。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申办企业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旅行卡管理制度,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并相对固定的旅行卡专办员,配合申报单位和外事部门做好申请材料核查、行前提醒、旅行卡催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申办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审核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旅行卡的使用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外事侨务办不定期对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申办企业及申请人,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相关人员旅行卡,并暂停或取消该企业的旅行卡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申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该单位的旅行卡审查受理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该卡。
第十七条 “三资企业”国有企业方的中方人员申办旅行卡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外事侨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