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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知识宣教训练纲要

时间:2010年02月11日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应急知识宣教训练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山西实际,编制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所称应急知识,是指有关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国家法律法规、应急管理办法、公共安全知识、救援专业技能、恢复重建措施等学习内容;所称宣教训练,是指宣传、教育、培训、演习、训练等活动方式。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新闻媒体、驻外单位和机构、中央及外地驻晋单位和机构等,均有承担应急知识宣教训练义务。
  第四条  宣教训练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公众危机意识,增强全民危机应对能力,提升应急管理效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推动山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  宣教训练的目的是向公众传授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知识,培养防范突发事件的风险认知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自救、互救及公救能力,提高应急响应效率,逐步形成“人人重视公共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  由于突发事件日趋常态化,宣教训练工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坚持日常化与制度化,必须开展行之有效的公共安全教育,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进而把公共安全意识内化为我们民族的一种素质。
  第七条  应急知识宣教训练是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知识宣教训练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知识宣教训练制度,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近期和本年度宣教训练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章  宣  传
  第九条  宣传是指承担宣教训练义务的组织机构和单位,使用演说、文字、音像、图画、艺术等方式向公众说明讲解应急知识。是公益讲解,也是强化说教的普及宣传。
  第十条  宣传的意义是要唤起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感、自觉性,使人民群众能够积极配合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并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宣传的重点在于培养提高公众危机防范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要通过宣传,让公众了解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预兆,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规律,并让公众掌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一些基本技能和方法。
  第十二条  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必须坚持日常化与制度化,要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消防日、安全日、突发事件纪念日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增强社会公众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宣传应急管理工作,应急专业人员、安全救护人员、应急志愿者等是应急知识宣传的主力军。
  第十五条  应急知识宣传要采取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层次、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和授权有关应急知识宣传品、宣传栏、宣传节目等的制作、发放,编辑印发指导工作、宣传知识、交流经验的应急管理工作通讯报刊。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教育一般指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它是按照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培养人的工作,是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以影响,指导他们形成一定的应急知识,传授他们一定的应急知识技能,培养他们一定的应急本领。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教育应当从幼儿抓起,新学期开学、新生入学、学校放假前都应专门进行应急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新生军训课应增加突发事件避险逃生知识和技能训练。
  第二十条  学校要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及学校的教育体系之中,结合不同教育阶段的认知特点,开设内容不同的应急知识课程。教育主管部门应针对大、中、小学生等不同阅读对象编写《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在教学中增加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卫生、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的培训内容之中,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考核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主要是指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与非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教学、培养、教育、训练、锻炼等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同时,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进行联合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制度应当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目的在于增强应急管理队伍的素质,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人才储备和技能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危机应对管理队伍。
  第二十八条  从培训对象和内容划分,主要有管理培训、基础培训与应用培训等。管理培训,是指提高应急管理干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协调、监管水平的培训;基础培训,是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的教育和训练;应用培训,是指培训对象学习和掌握各种器材、装备的使用技能,强化排除各种障碍物或危险物的能力,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各种问题和困难的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政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提高各级领导的应急指挥决策能力是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管理培训处于首要位置。
  第三十条  管理培训属干部培训,负责对各级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把对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
  管理培训的指导原则是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重在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指挥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干部和工作人员重在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程序、要求等,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和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基层干部重在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管和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管理培训方式主要有:机关培训,由机关自办,课程设置也由各机关自行确定;部门培训,培训本部门干部职工;学校进修,由政府与学校合作,选派或支持公职人员进修相关课程;在职培训,专业应急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培训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举办研讨会、实地考察等。
  第三十二条  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管理培训、基础培训与应用培训的有机结合,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专业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校外辅导员等的专业培训,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应急管理培训相关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充实师资力量,开发应急管理系列课程,适时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推广紧急援助员等新型职业的培训、考试与资格认证,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
第五章  演  练
  第三十六条  演练是指通过有计划的培训,使承担应急使命和任务的人员队伍,依照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一定程式,科学地进行实地实战训练演习,推演发挥,以求使其纯熟掌握应急技能,提高应急本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九条  演练是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是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演练可以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救援队伍及公众更好的理解、熟悉和掌握预案及相关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及时发现问题,修订和完善相关预案与方案,达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第四十条  演练分一般演练与特殊演练等。
  一般演练是指按照应急预案的常规进行的演习训练,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的模拟遭遇突发事件的应对演习,着重于培养公众风险意识,提高公众在紧急情况下掌握逃生方法和自救互救公救能力。
  特殊演练是指遇到特殊情况时进行的演习训练,主要是针对承担应急任务的人员队伍进行的模拟遭遇突发事件的应对演习,着重于增强队伍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的需要,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更好地担负和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十一条  演练的任务和目的在于完善应急处置的快速响应、指导协调、部门配合、群众自救等环节,以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的目的。注重表现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预测预警、信息报送、先期处置、人员转移、灾后重建等环节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  为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