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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档案日 | 关于档案的这些知识,了解一下?

时间:2018年06月19日     来源:徐州市科技局

今年6月9日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确定的第11个国际档案日。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增强我办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宣传档案工作价值,现特推出档案知识小贴士,档案小百科与档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供我办干部职工学习参考。

6月9日是国际档案日,提起“档案”,大家往往会觉得很神秘很遥远,其实,档案离我们很近,让我们来揭开档案神秘的面纱,什么是国际档案日?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2018年国际档案理事会(ICA)雅温得会议将于11月26日至28日在喀麦隆的首都雅温得召开,主题为“档案:社会治理、记忆和遗产”。

什么是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们身边的档案

出生、学历、工龄、婚姻、房产、经济往来、生产经营、病案、社会生活等方面形成记录的文件、证件、照片、音视频、实物等载体均为档案。


我国对档案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实施。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 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查阅档案的途径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各级综合档案馆保管本级范围内的档案,查档要根据查阅内容到相应的档案馆查阅。

全市共有国家综合档案馆21个,专业(部门)档案馆3个(分别为: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积极履行着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的职能。

个人的出生、病例、学籍、婚姻档案的查询:

出生档案:到本人出生的医院查询;学籍档案:到就读学校查询;婚姻档案:到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局或区(市)县档案馆查询,涉外婚姻则到成都市档案馆或省民政厅查询。

个人档案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流动人员和撤销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的档案一般存放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