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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来源:山西外事网

会长:李悦娥

常务副会长:武绍忠

副会长:马斅民 梁淑娟  张源  秦杰

专职副会长:李彦

秘书长:席旺华

电话:0351-4031585 

传真:0351-4032816  


秘书处:负责与全国对外友协、兄弟省市对外友协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理事大会、理事年会及相关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与各位理事的日常联络和交流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公共联络等工作。

处长:杜双军

电话:0351-4032816 

传真:0351-4032816 


对外交流处(友城工作处):负责拓展中外民间友好力量,同各国对华组织、社会团体和人士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协助我省有关单位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省各市、县对外友协开展工作;支持、配合兄弟省市对外友协开展的有关对外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统筹协调管理全省(省、市、县)同国外地方政府建立和发展友城关系工作;收集整理友城合作交流信息,组织和参与多形式、宽领域国际交流活动等。

处长李  煜

电话:0351-4041831

传真:0351-4032816  

山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省对外友协第七届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山西省对外友协。英文名为SHANXI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SXP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充分发挥在民间外交的引领作用、在公共外交的骨干作用、在中外地方政府交流的桥梁作用,同世界各国人民交朋友、结伙伴,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工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山西转型发展,服务山西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通过相互访问、举行纪念会、研讨会、推介会、论坛、双边会谈、节庆活动及信函往来、交换资料、线上交流等方式,同国外友好组织和机构、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进行友好交流,发展友谊,厚植友好力量。

第六条  搭建工作平台,创建交流渠道,促进本省对外经济、贸易、社会、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利用民间友好渠道向国外派出和接受各类进修生、研修生和留学生等。

第七条  开展地方性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讲好中国故事山西篇章。

第八条  受省政府委托,协调、管理本省及本省各地建立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工作;积极推动友城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各项事务;支持、配合兄弟省市对外友协开展的有关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外事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协调和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民间对外友好工作,开展其他有关山西人民同各国人民及友好组织的交流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本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组织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各单位会员推举代表担任理事会理事,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该另行推举代表,并报省对外友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理事,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交往工作需要,本会可以聘任特邀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省对外友协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单位会员可提出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对外合作交流意见和建议,经省对外友协同意,可以以省对外友协单位会员名义对外开展符合省对外友协宗旨的活动;

(三)参加省对外友协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和承担省对外友协交付或委托承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省对外友协组织的活动,保持联系,互通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山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召开理事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根据全国对外友协的宗旨及业务指导,结合本省实际,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聘任理事;

(七)根据需要召集不定期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可聘任特邀理事,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各市可建立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为市一级的人民团体,业务工作接受省对外友协的指导,是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收支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六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太原。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